释放数据价值,创新发展模式:从“土地财政”到“数据财政”的初步思考

2023-08-25 15:57:17   来源:中国日报网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数据要素已逐步融入企业发展进程。通过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创新发展模式,有助于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从土地财政的背景出发,探讨落实数据财政创新发展模式的可行性,形成从“土地财政”到“数据财政”的发展模式转变的探索思路。


(资料图)

土地财政的历史与困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改革红利、人口红利和资源红利的释放,经济呈现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各类要素加快向城市聚集,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在城市的快速积累。同时,地方政府通过对土地资源和公共物品供给的控制,不断扩大收支规模,加速发展红利的释放,而土地财政正是这一时期地方政府扩张的产物。具体而言,土地财政是指伴随财政体制改革和快速城市化进程而出现的政府收入对土地的过度依赖现象,突出表现为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为主的土地资产性收入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比过高。在过去一段时期内,土地财政对推动中国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一方面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力紧张,另一方面也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强力的资金支撑。

然后,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阶段,土地财政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的变化和需求,土地财政面临的困局也日益凸显。首先,土地财政的模式导致中国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城乡发展不协调问题日益严重。其次,土地财政模式导致中国产业结构、收入结构和消费结构不协调,加重了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失衡。最后,中国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使得地方财政风险以及融资活动等可能加大了相应的金融风险。因此,要解决土地财政所带来的历史问题,需要我们转变发展思路,充分释放数据的内在价值,通过构建以数据为核心的数据财政创新发展模式,加快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数据财政创新发展模式可行性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产业规模较大,并呈稳步增长态势,为数据财政创新发展模式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报告指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2023年8月16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了《中国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报告(2023)》。报告显示,我国数字经济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超四成,也就是接近50万亿元的规模。

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充分释放数据价值有助于创新数据财政发展模式。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达1.57万亿元,同比增长18%,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此背景下,新产业和商业模式将会围绕数据要素的采集、开发、流转和交易进行不断发展,并持续促进城市经济增长。因此。通过充分发挥我国数据存量优势,加强产业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中国经济进入新一轮“资本-资产-资本”的探索周期,从整体有助于构建数据财政创新发展模式,大幅提升我国数据财政的创新竞争力。

数据财政创新发展模式相关政策不断完善

目前国家正不断完善与数据财政相关的政策,为数据财政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数据要素和资源的认定、分类和评估,直接影响数据财政实行的成效。因此国家目前从多维度推行相关政策,不断促进相关政策的全面性和完整度。

首先,相关政策明确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主体性。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对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5项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改革提出纲领性建议,并首次提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

其次,相关政策区分了数据的分类体系和授权制度。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公共数据、个人数据、企业数据三类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并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支产品的运行。

最后,相关政策明确了数据作为一个数字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有望成为企业报表及财政等收入的重要支撑。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此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以及列示和披露要求,并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此规定中,内部使用确认为无形资产,外部交易为存货。而在之前,大部分企业将数据要素计入费用,今后数据资源计入资产,将会降低企业费用。通过推行数据资源“入表”,不仅有效推动数据要素确权、定价、交易流通和收益分配的进展,而且能够推动数据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此外,此举有助于挖掘数据要素的内在价值,让数据要素发挥更大的效用,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发现、非上市公司的估值产生有利影响。

在未来,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会随着数字经济产业、数据要素的发展和变化进行不断完善,在数据的确权、定价、交易和分配等板块不断细化,有力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促进数据财政创新发展模式的落实。

相关企业已开展数据资产化创新模式试点工作

数据资产化是实现数据价值核心环节,目前已有一些试点单位开展了数据资产化实践,数据财政实施提供了实践思路,为未来企业大范围进行实践提供了借鉴和示范作用。2022年10月,开运联合集团的商业航天数据于当月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完成数据资产的登记。作为首批参与《数据资产评估》的企业,开运联合公司对商业航天的数据资产化发展起到了先进的示范作用。基于数据资产评估成果,开运联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进行资产性贷款合作并签订合作意向书,此次合作标志着数据资产评估在金融场景的落地。

2022年10月12日,北京银行采用罗克佳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资产质押,成功落地首笔1000万元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贷款。此项成功实践是北京银行积极探索金融手段赋能数据资产认定,不断完善数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成功案例。而近日,深圳数据交易所携手光大银行分行,协同数据资产登记确权、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数据合规安全评估等权威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数据产品合规审核上架、数据商资质审核机制互通、数据资产定价估值等业务进行深入合作,成功落地无资押数据资产增信贷款项目业务。首批数据商深圳微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授信审批并成功获得1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于2023年3月30日顺利放款。在这一案例中,通过对数据资产进行确权和定价,有效降低了科技企业的融资难度,为数据资产入表提供了前沿的实践案例经验。

总体而言,相关企业在数据资产化的顺利创新试点,势必对于数据财政创新发展模式的深入推行大有裨益。在未来,随着相关企业数据资产创新实践不断增多,此类试点有望不断增长,并且在规模上都有较大提升,为数据财政创新模式发展提供宝贵经验。

从“土地财政”到“数据财政”的探索思路

推动“三权分置”背景下数据财政试点工作

要从土地财政转变为数据财政,首先要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做好相应试点试行工作,加快数据财政制度落地。在土地财政中,土地要素是土地共有、使用权可以进行出让。而在数据财政中,数据要素则是淡化所有权,实行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数据二十条”中,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在此背景下,相关试点工作应在企业和各单位紧密围绕三权分置制度结构展开,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试点运行。同时,试点工作应着力推进合规工作的展开,防范数据风险,加强数据安全,从整体上提升数据财政创新模式试点工作的全面性和专业度。

健全大数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建立健全大数据相关的基础设施,有助于为数据财政提供基础保障。数据资源只有通过确权、定价、交易流动才能转变为数字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同时,数据资产能够通过金融创新进入资本市场,将提升数据要素的利用效率,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数据要素价值的最大化。

对于大规模和常态化的数据交易,数据要素转化和市场化流通离不开数据交易平台的搭建和运行。自2014年以来,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建设数据交易所速度加快,其交易规模呈爆发式增长。2015年,我国建立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率先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模式。2021年3月31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宣布成立。2023年8月15日,上海发布《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出推动数据资产化评估及试点,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引领下,探索形成以上海数据交易所场内交易为纽带的数据资产评估机制。

在未来,应加快数据交易所在全国范围的定点建设,不断提升数据交易所的发展规模和

交易能力,持续提升数据交易所的创新力和运行力。此外,应不断丰富和完善数据交易所的产品,加强数据交易所合规风险控制,持续推动数据交易所的创新性、专业性和合规性。

加强专业化科研机构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加强专业化科研机构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提升数据财政专业化水平。数据资产的有效运用,离不开技术支持和制度建设。专业化科研机构能够以系统化和全面性的角度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举措,促进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完善,提升数据资产产业链完整度。因此,应不断加强专业化科研机构部门交流与合作,提升数据资产行业产学研的效能,不断完善数据要素评估、确权、入表、流通、价值分配的机制,进而从整体上提升数据产业的专业度。具体而言,可加强专业化科研机构部门在数据财政方面的研究力度,通过举办学术研讨会、专题研究项目等形式,不断加强对数据财政创新发展模式的研究力度。

数据要素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转化,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发展,进一步释放中国经济发展的活力。目前,与数据财政相关的产业规模、相关政策和企业试点都取得初步成效,为数据财政的创新发展模式提供了积极的借鉴经验,指明了未来发展方向。在今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继续有序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开展试点、健全大数据相关基础设施和加强专业化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提升我国数据财政专业化水平和能力,共同促进数据财政创新发展模式的全面高质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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