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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才发现社保竟漏缴4个月,最终因不符合购房条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对此,中介是否需要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购房人能否要求房屋中介退还中介费? 买家社保漏缴买不了房起诉中介
陈先生与某房屋中介、房东林女士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以165万价款购买林女士名下的房屋,陈先生支付购房定金及部分购房款,并支付了中介费3.3万元。
然而,约定交房日期临近之际,陈先生突然发现,自己漏缴了4个月社保,不符合连续缴纳60个月社保的购房条件,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在房屋中介的沟通下,陈先生与房东林女士和平解约,林女士退还陈先生定金及部分购房款,未追究陈先生违约责任,陈先生以房屋中介未主动审查其社保缴纳情况、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中介未履行后续协助过户义务为由,将中介诉至松江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要求中介返还已支付的全部中介费。
经查,缔约前,房屋中介曾告知陈先生购房所须满足的社保缴纳条件,且陈先生自信其满足上述购房条件。
得知合同无法履行后,房屋中介积极促成陈先生与房东林女士和平解约,另,陈先生与房屋中介曾口头约定,就已收取的中介费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中介不负有主动审查购房人社保缴纳情况的义务,综合考量中介合同约定、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的过错认定、房屋中介提供的媒介服务以及就促成和平解约所作的努力、以及双方对于中介费不予退还的口头约定,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中介收取约定的中介费并未违反公平原则,最终判决中介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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