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报废的车辆处理是: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相关资料图)
2.车管所将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再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5.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脱审连续三年报废。已注册的机动车因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予以报废。车辆被强制报废不能再驾驶上路。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车辆报废违章用处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找法网提醒您,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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