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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怡 记者 曹德伟)离婚多年后,前妻的侄女突然在网上公开对自己发表侮辱性的言论,内容粗俗不堪,男子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日前,镇江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某短视频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存续时间不得少于七日),针对侮辱性语言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覃某与前妻于 2012 年底离婚,2014 年 11 月,覃某与严某再婚,婚后育有一女,家庭生活幸福和睦。
2022 年 12 月 24 日,覃某前妻的侄女杨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某短视频平台针对覃某一家发表侮辱性言论,内容粗俗,不堪入耳。其中还出现覃某的姓氏、地址、公司名称等信息,被网友点赞、评论、转发,且被部分双方相识的人看到。
2023 年 1 月 11 日,覃某妻子严某报案称有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辱骂其全家的视频及文字。经调查核实,公安局向杨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 400 元。
覃某夫妻认为,杨某的不实言论明显使其二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造成恶劣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杨某还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遂诉至法院。
杨某辩称,当时自己在某短视频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并未体现原告的姓名等基本信息,无法与两原告关联,不构成名誉侵权。且 2023 年 1 月 9 日,已将所有发布内容删除,侵权行为已不存在。后来原告报警处理,公安也作出行政处罚,此事已经全部了结,原告不应当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某短视频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存续时间不得少于七日),针对侮辱性语言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校对 季林巧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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