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负巨额罚款成失信人员
小伙获检察官帮助解开“死循环”
□通讯员孙庆辉颜湘君
(相关资料图)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徐宁
“张检察官,新年好。我已经找到工作啦,感谢你们的帮助!”春节假期刚过完,建邺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张宇接到了小黄打来的感谢电话。
几个月前的小黄还是一名背负巨额罚款的失信人员,在检察官的帮助下,如今他的人生已经重新走上正轨。
20年前,小黄出生在河南的一个农村家庭,不满1岁时,父亲因车祸身亡,母亲不久后改嫁,将他留给了爷爷奶奶抚养。从小就失去了父母关爱的小黄很懂事,一直踏踏实实地学习、做人,想要报答爷爷奶奶的养育之恩。
2020年,刚从学校毕业的小黄来到南京市建邺区的一家奶茶店打工挣钱。一天,老板想要将店铺转手,小黄和另外一名员工一合计,就萌生了盘下店铺创业的想法,急急忙忙凑了7万元转让费。
但小黄他们根本不知道老板一直在冒用他人的营业执照,自己盘下店铺后也没有更换新的营业执照,不到1个月就被人举报无证经营。行政机关调查后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6.6万元、罚款1万元,合计罚没7.6万元的决定。
刚刚投入转让费、设备和原料采购费接近10万元,如今又被罚了7.6万元,小黄根本无力承担。因为缴纳不了罚款,法院将其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银行卡用不了、网络支付用不了、没有公司敢聘用他,小黄只能四处打零工,但这点微薄的收入不知何时才能缴清罚款,他的人生陷入了“死循环”。
2022年7月,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后也关注到了小黄的特殊情况,主动询问检察机关能否介入该起案件,帮助化解争议。建邺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迅速与当事人小黄取得联系。
在对案件仔细审查后,承办人发现对于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部分是否应该扣除必要成本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已经关注到类似问题,在2021年12月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及,以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支出,为违法所得。
而本案中是不是也可以为小黄在没收违法所得这项进行减轻处理呢?检察院为此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我本来想着自己开个店能好好赚钱,孝敬把我拉扯大的爷爷奶奶,我真的不是故意违法的,真的不知道老板转给我的是假的营业执照,而且自己开店花费的成本也很高,根本没赚到什么钱。”公开听证会上,小黄哽咽地说。
3位听证员对小黄的遭遇深表同情,一致希望行政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法理和情理的统一,充分考虑小黄的实际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去年8月,建邺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工作建议函,建议对是否可以扣除没收违法所得中的必要成本费用进行研究。
去年底,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377元,罚款1万元,合计罚没1.5万元。小黄很快就一次性全部缴纳了处罚款项,“离开”失信人员名单。春节后,小黄顺利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办理了新的工资卡,申请了新手机号,人生按下了“重启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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